發布:2023-03-15 21:00:37 關注:11965次
一、引聘對象及條件
(一)a類
50周歲以下(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應聘當年的12月31日,下同),身心健康,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和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,學術水平高,已取得突出業績,能帶領本領域學科建設及科學研究工作。
(二)b類
45周歲以下,身心健康,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和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,博士生導師,科研實力與發展潛力強,已取得突出業績。
(三)c類
45周歲以下,身心健康,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和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,科研實力與發展潛力較強,已取得明顯業績。
(四)d類
40周歲以下,身心健康,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,專業基礎良好,具有較好的科研實力與發展潛力,已取得一定業績,且近五年的科研業績(科研業績的認定以《泉州師范學院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業績成果認定辦法(試行)》為準)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發表學術論文:中國科學院界定的jcr—sci分區ⅱ區及以上期刊源1篇以上,或a級刊物2篇以上,或b級以上刊物3篇以上(其中1篇為a級刊物);
2.獲授權的國家發明專利2項以上或軟件著作權6項以上;
3.獲本學科領域專業大賽國家級獎或省級一等獎以上;
4.獲省級以上科研成果獎(國家級排名前3;省級二等獎以上排名前2)。
(五)e類
40周歲以下,身心健康,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,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和一定的科研實力與發展潛力,已取得一定業績。
二、優惠待遇
(一)聘期內,除享受學校同級同類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外,還可享受安家補貼及科研啟動費,具體如下表:
類型 | 安家補貼(萬元,稅前) | 安家補貼(萬元,稅前) | 生活 補貼 | |||
小計 | 安家費 | 住房補貼 | 理工類 | 人文社科類 | ||
a類(博士且正高) | 90 | 10 | 80 | 50 | 25 | 500元/月 |
b類(博導且副高) | 70 | 10 | 60 | 40 | 20 | 500元/月 |
c類(博士且副高) | 50 | 10 | 40 | 30 | 15 | 500元/月 |
d類(優秀博士) | 35 | 5 | 30 | 20 | 10 | 500元/月 |
e類(博士) | 25 | 5 | 20 | 10 | 5 | 500元/月 |
(二)學校提供廉租過渡房。過渡房使用按學校公租房管理有關規定執行。
(三)在辦理聘用核準手續后,可報銷一次來校面試的往返旅費,并報銷本人來校報到的交通費。
(四)b、c類人才,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其科研業績達到教授水平,能勝任和履行教授職責的,可聘任教授職務;d類人才,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其科研業績達到副教授水平,能勝任和履行副教授職責的,可聘任副教授職務。
(五)對特別緊缺急需的學科專業、有標志性重要成果的優秀人才,實行“一人一策”、“一事一議”,適當提高待遇。三、有關說明
(一)引聘人才的類別,由二級學院根據學科建設需求和引聘人才的基本條件、科研業績等提出適應類別的初步認定意見,經人事處、教務處、科研處、學科辦等職能部門會審,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定。
(二)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,兌現相關待遇。
1.安家費一次性領取。
2.購房補貼:第一年發放總額的30%,剩余補貼按剩余服務年限從第二年起按月平均發放。
3.科研啟動費:根據預算按項目申報方式或按雙方簽訂的引聘協議撥付。
4.若夫妻雙方均屬學校引聘人才,可分別享受相應的科研啟動費、安家費和購房補貼。
5.科研啟動費、安家費及購房補貼按引聘人才報到時認定的類別予以兌現,今后不再因本人的職務、職稱等變動而調整。
(三)受聘人員服務期至少8年(含試用期)。服務期內,受聘人員原則上不得提出調動、辭職等申請。若有特殊情況要求離校的,受聘人員應全額退還學校提供的安家費、購房補貼,以及用學校經費購置的設備、資料等,并按照所簽訂協議和學校有關規定承擔其他違約責任;隨引聘人才來校工作的配偶須同時離校。
(四)符合福建省、泉州市引進人才條件的,由學校上報省市政府審核確認,按照“待遇從優”原則,除享受學校優惠政策外,同時享受福建省、泉州市政府提供的相關待遇。
(五)受聘人員與原工作單位之間產生的合同、經濟等問題由受聘人員本人負責。
(六)本規定適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引進或招聘的教師。(七)本規定由校人事處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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